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03,聲,1953,201405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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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95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政諺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3 年度執聲沒字第32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仿冒「BREMBO」商標圖樣之機車用卡鉗壹件、煞車拉桿伍件、機車用卡鉗捌件、機車用卡鉗拾件,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吳政諺因違反商標法案件,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 ,以102 年度偵字第127 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1 年,並已於民國103 年4 月11日期滿。

扣案之仿冒煞車拉桿等為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次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98條亦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前揭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2 年1 月21日以102 年度偵字第127 號為緩起訴處分,嗣經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智慧財產分署於102 年4 月12日,以102 年度上職議字第406 號處分書維持緩起訴處分確定,且緩起訴期間已滿未經撤銷等情,有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1 份、前揭處分書2 份在卷可稽。

又扣案仿冒「BREMBO」商標圖樣之機車用卡鉗(輻射)1 件、煞車拉桿5 件、機車用卡鉗(對四)8 件、機車用卡鉗(對二)10件,為被告所有之侵害商標權物品,業據被告於偵訊時坦承在卷(見102 年度偵字第127 號卷第84頁),並有扣押物品目錄表、BREMBO煞車零件鑑定聲明書、露天拍賣網站列印資料、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中華民國商標註冊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97年11月12日(97)智商0022字第00000000000 號函、「kevin000000 」會員資料(含IP位置)、通聯調閱查詢單、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各1 份及蒐證照片6 張在卷可佐。

從而,揆諸前揭規定,扣案有「BREMBO」商標圖樣之仿冒上開扣案物品共24件,自應予沒收,是聲請人本件聲請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2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洪珮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梁宜庭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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