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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98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毅安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聲字第11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毅安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查受刑人陳毅安因犯如附表所示2罪,均經判決科刑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載)。
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核閱案卷無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9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樊季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惠芳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9 日
受刑人陳毅安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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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一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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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 │攜帶兇器竊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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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如 │有期徒刑6月,如 │
│ │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
│ │幣1千元折算1日 │幣1千元折算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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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日期 │102年10月10日凌 │102年8月9日 │
│ │晨2時45分許為警 │ │
│ │採尿回溯96小時內│ │
│ │之某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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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檢察署102年度毒 │檢察署102年度偵 │
│ │偵字第8334號 │字第2523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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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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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後│案號 │103年度簡字第356│102年度審易字第 │
│事實審│ │號 │128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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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日期│103年1月27日 │103年2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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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 │同上 │同上 │
│確 定├────┼────────┼────────┤
│ │案號 │同上 │同上 │
│判 決├────┼────────┼────────┤
│ │判決確定│103年2月25日 │103年3月31日 │
│ │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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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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