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03,聲,2020,201405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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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202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吉林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3 年度執聲付字第3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吉林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吉林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徒刑,共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7 月確定,於民國102 年3 月11日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3 年5 月9 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黃吉林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徒刑,共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7 月確定後,於102 年3 月11日送監執行,嗣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刑滿日期為103 年10月10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3 年9 月20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3 年5 月9 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新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考。

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 官 錢衍蓁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聖儒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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