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03,聲,2021,201405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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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202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炳輝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炳輝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李炳輝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按:本院原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於民國102 年1 月1 日更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裁處合計應執行有期徒刑8 年11月確定,並已於97年3 月14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於103 年5 月9 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5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陳信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金鳳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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