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03,聲,2022,201405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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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202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建如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3 年度執聲付字第31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建如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建如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4 年11月確定,於民國99年5 月1 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3 年5 月9 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陳建如(一)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於98年11月18日以98年度訴字第3408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經上訴臺灣高等法院以98年度上訴字第5032號刑事判決駁回上訴,於99年2 月22日確定;

(二)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於99年2 月26日以98年度訴字第4287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2 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2 月,於99年3月30日確定;

(三)復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於99年3 月5 日以99年度訴字第149 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於99年4 月6 日確定;

(四)同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於99年5 月26日以99年度訴字第1178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於99年6 月14日確定;

(五)繼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於99年6 月15日以99年度訴字第390 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於99年7 月5 日確定,上開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聲字第3421號刑事裁定更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7 月確定;

(六)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於99年7 月30日以99年度訴字第2080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於99年8 月27日確定;

(七)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於99年11月30日以99年度訴字第3059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於99年12月20日確定,上開案件復經本院以100 年度聲字第68號刑事裁定更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4 月確定,經於99年5 月1 日入監接續執行上開執行刑3 年7 月、1 年4 月,嗣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原刑滿日期為104 年3 月31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3 年12月25日(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上載103 年12月31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3 年5 月9 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

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方鴻愷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蔚然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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