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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202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克驊
上列受刑人因妨害自由案件,聲請人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3 年度執聲付字第31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克驊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克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 年確定,於民國101 年11月22日入監執行。
嗣經法務部於103 年5 月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吳克驊㈠因贓物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簡字第3273號判處有期徒刑3 月、3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5 月確定;
㈡又因贓物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0 年度易字第1623號判處有期徒刑6 月,並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1 年度上易字第763 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
㈢又因毒品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0 年度簡字第3088號判處有期徒刑2 月確定;
上開㈠至㈢各罪,嗣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1 年度聲字第178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
㈣又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訴字第994 號判處有期徒刑8 月、7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1 月確定。
上開各罪接續執行,於101 年11月22日入監執行。
而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縮刑期滿日期為103 年7 月13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岩灣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考。
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4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曾淑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蘇宥維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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