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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203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豊仁
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3 年度執聲付字第27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豊仁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豊仁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九月確定,並於民國102 年2 月9 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3 年5 月9 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前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1 年度訴字第926 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
又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1 年度訴字第1256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確定(此部分四月刑期先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此部分二案嗣經本院以101 年度聲字第435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九月確定。
受刑人復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2 年度訴字第81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七月確定;
再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2 年度訴字第925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七月確定;
此部分二案嗣經本院以102 年度聲字第328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確定。
上開案件接續執行後(刑期共計為有期徒刑一年九月,扣除已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四月刑期後,尚餘有期徒刑一年五月刑期)。
受刑人於102 年2 月9 日送監執行,指揮書原載執行完畢日期為103 年7 月8 日,累進縮刑26日,縮刑期滿日期為103 年6 月12日,現於執行中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3 年5 月9 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監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一份在卷可考。
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3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張紹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馨尹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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