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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205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伍澤菁
被 告 李昱融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03 年度執聲沒字第33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伍澤菁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伍澤菁因被告李昱融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5 千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刑保字第00000000號),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
不繳納者,強制執行。
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李昱融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而未到案執行,復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法拘提無著,致無法執行被告之刑罰;
而具保人伍澤菁戶籍址設新北市○○區○○街00巷00弄0 號2 樓,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具保人伍澤菁於民國102 年8月30日刑事保證金收據上所記載之上開戶籍地址通知具保人,具保人斯時未在監在押,復未遵期帶同或轉知被告到案接受執行等情,此有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2 紙、本院102 年8月30日刑保字第00000000號刑事保證金收據影本1 紙、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知具保人帶同被告到案執行之通知暨郵務送達證書、送達執行傳票證書各1 紙、拘票暨拘提報告書各2 紙、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查訪紀錄表1 紙在卷可佐。
又被告迄今仍逃匿中尚未到案執行乙節,此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 份附卷足憑。
是被告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蕭淳元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怡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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