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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205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玉婷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02 年度偵字第7425號),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03 年度執聲沒字第39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仿冒CHANEL商標服飾叁件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玉婷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 年度偵字第7425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1 年,於民國103 年4 月25日期滿。
前開案件查扣仿冒CHANEL商標服飾3 件,為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沒收之,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則據商標法第98條規定甚明。
三、經查,被告林玉婷因違反修正前商標法第82條之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2 年3月28日以102 年度偵字第7425號為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為1 年,並經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智慧財產分署於102 年4月26日以102 年度上職議字第480 號處分書駁回再議確定,而於103 年4 月25日緩起訴期間期滿等情,有上開處分書、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緩起訴執行卷宗足憑,而扣案之仿冒CHANEL商標服飾3 件,經薈萃商標協會臺灣聯絡處比對後,判定為仿冒品一節,亦有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一大隊第三中隊查扣物品目錄表1 份、鑑定報告1 份、現場暨扣案物照片5 張、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檢索服務1 紙在卷可稽(見偵卷第28頁至第30頁、第59-1頁至第60頁,核屬被告違反修正前商標法第82條之罪所販賣之商品,揆諸首揭法律規定,本件聲請人就上開扣案物聲請宣告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蔡惠琪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洪紹甄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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