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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205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呂淑雯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02 年度偵字第7426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3 年度執聲沒字第39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仿冒「HELLO KITTY」商標手機裝飾品壹個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偵字第7426號被告呂淑雯違反商標法一案,前經該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 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 年,並已於民國103 年4 月25日期滿,扣案物品(102 年度紅保字第1327號),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規定。
三、經查:被告呂淑雯因違反商標法第97條之犯行,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 規定,以102 年度偵字第7426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處分期間至103 年4 月25日期滿等情,此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各1 份在卷可按。
又扣案仿冒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HELLO KITTY 」商標之手機裝飾品1 個確為仿冒品,亦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列印資料、萬國法律事務所侵權仿冒品鑑定報告各1 份附卷足憑。
是上開仿冒物品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予沒收,揆諸首揭規定,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真萍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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