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207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忠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 年度執聲字第11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忠諭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拾壹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忠諭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
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但如個案適用修正前後新、舊法規定之結果,並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者,即無適用刑法第2條第1項為比較新舊法之問題,應適用現行有效之修正後規定(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4039號判決、97年度第2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
查受刑人行為後,刑法第50條關於合併處罰之規定業經修正,並由總統於民國102 年1 月23日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0000000000 號令公佈,於同年1 月25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0條之規定為「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
,修正後則改為「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
,經比較新舊法,修正後條文並未更動本文部分,僅加入但書及第2項規定,且修正後但書之規定,乃針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可否合併處罰之情形加以修正。
據此,本件受刑人如附表所示之罪雖均係於上揭條文公佈施行前所犯,然其所犯各罪刑均係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並無上揭條文但書規定之適用,是本件適用新舊法之結果,並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揆諸前揭最高法院判決暨會議決議意旨,自毋庸為新舊法之比較,合先敘明。
三、再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四、經查,本件受刑人吳忠諭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五、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1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許必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秀慧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1 日
附表:
┌────┬───────────┬───────────┐
│編 號│ 1 │ 2 │
├────┼───────────┼───────────┤
│罪 名│強制性交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3 年2 月 │有期徒刑11月 │
├────┼───────────┼───────────┤
│犯罪日期│100 年3 月14日 │101 年11月14日 │
├────┼───────────┼───────────┤
│偵查機關│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年度案號│100 年度偵字第10111 號│101 年度偵字第30045號 │
├─┬──┼───────────┼───────────┤
│最│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後├──┼───────────┼───────────┤
│事│案號│100 年度侵訴字第83號 │102 年度訴字第538 號 │
│實├──┼───────────┼───────────┤
│審│判決│101 年08月03日 │103 年03月13日 │
│ │日期│ │ │
├─┼──┼───────────┼───────────┤
│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定├──┼───────────┼───────────┤
│判│案號│101 年度侵上訴字第398 │102 年度訴字第538 號 │
│ │ │號 │ │
│決├──┼───────────┼───────────┤
│ │確定│101 年12月24日 │103 年04月07日 │
│ │日期│ │ │
├─┴──┼───────────┼───────────┤
│是否得易│ 否 │ 否 │
│科罰金之│ │ │
│案件 │ │ │
├────┼───────────┼───────────┤
│備 註│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 │102 年度執緝字第1556號│103 年度執字第7403號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