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03,聲,2080,2014051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208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周晉儀
上列受刑人因強盜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31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周晉儀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周晉儀前因強盜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7 年2 月確定,並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民國103 年5 月9 日經核准假釋在案,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楊筑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廖庭瑜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5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