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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208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志成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3 年度執聲付字第26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志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志成前因犯竊盜案件,經本院(原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自民國102 年1 月1 日起更名)判處有期徒刑2 年2 月確定,並於101 年6 月21日送監執行,在監執行中經法務部於103 年5 月9 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之裁定,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㈠犯竊盜、恐嚇取財未遂案件,經本院於101 年4 月24日以101 年度易字第715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5 月、各3 月(2 罪),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2月;
㈡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102 年3 月13日以101 年度簡字第7596號判決各5 月(2 罪)、4 月(2 罪),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3 月確定。
上開㈠、㈡所示罪刑,再經本院於102 年6 月24日以102 年度聲字第2287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2 月確定,於101 年6 月21日入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執行案件資料表各1 件在卷可稽。
茲受刑人上開有期徒刑之執行,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3 年8 月20日(依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記載為103 年10月9 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40日後,刑期屆滿日為103 年7 月11日(依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記載為103 年8 月24日),刑後尚須執行拘役50日,有法務部矯正署103 年5 月9 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文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 件在卷可按,是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無訛。
綜上,本件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至上開有關縮刑日數、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記載之差異,應由聲請人或執行機關再予查明,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蔡惠琪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洪紹甄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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