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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209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正展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法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3 年執聲付字第28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正展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陳正展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 年7 月確定,於民國100 年8 月13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3 年5 月9 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分別以㈠100 年度訴字第2221號刑事判決處有期徒刑9 月確定,及㈡99年度訴字第2993號刑事判決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及㈢100 年度訴緝字第176 號刑事判決處有期徒刑11月確定;
又因轉讓禁藥案件,㈣經本院以100 年度訴字第2762號刑事判決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
另因施用毒品案件,㈤經本院以100 年度訴字第2522號刑事簡易判決處有期徒刑10月、6 月,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上訴後,由臺灣高等法院以101 年度上訴字第124 號刑事判決上訴駁回確定;
而上開㈠至㈢所示之罪刑,經本院以100 年度聲字第5693號刑事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2 月確定。
受刑人業於100 年8 月13日入監接續執行前揭案件,指揮書載執行完畢日期為104 年3 月12日,縮刑日數44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4 年1 月27日,嗣於執行中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等情,則有法務部矯正署103 年5 月9 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考。
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認聲請人之聲請洵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6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饒金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春森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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