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03,聲,2095,201405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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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209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國志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3 年度執聲付字第30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國志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劉國志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 年10月確定,於民國102年4 月17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3 年5 月9 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重訴字第43號判處有期徒刑1 年10月確定,於102 年4 月17日入監執行,縮刑期滿日期為103 年10月24日,今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等情,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3年5 月9 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監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03 年5 月9 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考。

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無誤,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真萍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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