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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209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施志鴻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3 年度執聲付字第27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施志鴻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施志鴻因違反商業會計法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 年6 月確定,於民國102 年4 月19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3 年5 月9 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施志鴻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 月、7 月、7 月,共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6 月確定後,於102 年4 月19日入監執行,嗣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刑滿日期為103 年8 月24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3 年8 月12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3 年5 月9 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監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
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翁偉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徐嘉霙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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