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03,聲,2108,201405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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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210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凱帆
上列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3 年度執聲付字第31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凱帆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凱帆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6 年8 月確定,於民國98年3 月1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3 年5 月9 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林凱帆(一)前因竊盜、搶奪案件,經本院於97年10月31日以97年度訴字第3702號刑事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4 月、7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9 月,於97年12月1 日確定;

(二)復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於98年3 月16日以98年度訴字第54號刑事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 月、5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經上訴臺灣高等法院於98年6 月26日以98年度上訴字第2356號刑事判決駁回上訴,於98年7月20日確定;

(三)又因槍砲案件,經本院於98年12月18日以98年度訴字第3466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年5 月、罰金新臺幣100,000 元,經上訴臺灣高等法院於99年3 月31日以99年度上訴字第1159號刑事判決駁回上訴,於99年4 月22日確定,上開案件宣告刑有期徒刑部分,經本院以99年度聲字第3161號刑事裁定更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 年10月確定;

(四)另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於98年3 月19日以97年度訴字第5439號刑事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9 月、5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經上訴臺灣高等法院於98年7 月16日以98年度上訴字第2823號刑事判決駁回上訴,於98年8月3 日確定;

(五)再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於98年7 月30日以98年度訴字第2411號刑事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 月、4 月(2 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於98年8 月20日確定,上開(四)、(五)所示罪刑,經本院以98年度聲字第5478號刑事裁定更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10月確定,經於98年3 月10日入監接續執行上揭案件,嗣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原有期徒刑刑滿日期為104 年11月1 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4年8 月5 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3 年5 月9 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暨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東成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

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方鴻愷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蔚然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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