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03,聲,2188,201405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218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菁稜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102年度偵字第3383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3年度執聲沒字第4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盜版光碟陸片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菁稜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之規定,業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惟查該案扣案之盜版光碟6 片,係被告所有且係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宣告沒收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次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商標法業於101 年6 月29日修正公佈,並於同年7月1 日生效,修正前商標法第83條規定移列為同法第98條)。

另犯著作權法第91條至第93條、第95條至第96條之1 之罪,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得沒收之;

但犯同法第91條第3項及第91條之1第3項之罪者,其得沒收之物,不以屬於犯人者為限,著作權法第98條亦定有明文,此部份沒收與否,法院有裁量之權,故係採職權沒收主義。

而依義務沒收主義優先於職權沒收主義適用之法理,就同時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及商標法第97條之案件,沒收部分自應優先適用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論處。

三、經查,被告張菁稜前因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第2項及商標法第97條等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2 年3 月28日以102 年度偵字第3383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 年),嗣於103 年3 月27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此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附卷可稽。

而扣案如附表所示盜版光碟6 片(102 年度白保字第1317號),確係未經著作財產權人授權同意重製,且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警詢偵查中均坦承不諱,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聲請人就該等扣案物品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至聲請人雖援引著作權法第98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然扣案光碟均侵害商標權,本即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且屬應宣告沒收之物,法院於此自應援引適當之規定裁定宣告沒收,而不受檢察官聲請書所載法條之限制,附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 ,商標法第9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30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凱俐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宛彤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 日
附表:(均為侵害著作權及商標權之遊戲光碟)
 ┌──┬─────────┬──┬─────────┐
 │編號│    品  名        │數量│   著作財產權人   │
 ├──┼─────────┼──┼─────────┤
 │ 1  │真三國無雙5       │ 1  │臺灣光榮特庫摩股份│
 │    │                  │    │有限公司          │
 ├──┼─────────┼──┼─────────┤
 │ 2  │Virtua Tennis 2009│ 1  │日商SEGA公司      │
 ├──┼─────────┼──┼─────────┤
 │ 3  │勝利時刻          │ 1  │美商MIDWAY公司    │
 ├──┼─────────┼──┼─────────┤
 │ 4  │魔兵驚天錄        │ 1  │日商SEGA公司      │
 ├──┼─────────┼──┼─────────┤
 │ 5  │小小忍者          │ 1  │美商EIDOS公司     │
 ├──┼─────────┼──┼─────────┤
 │ 6  │Wheelman          │ 1  │美商MIDWAY公司    │
 └──┴─────────┴──┴─────────┘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