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03,聲,2197,201405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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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219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文德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3 年度執聲字第12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文德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黃文德因犯如附表編號1 至2 所示各罪,均經判決科刑確定在案(本院102 年度簡字第2421號、102 年度易字第1937號判決,詳如附表所載;

附表編號2 所示之最後事實審判決日期,應更正為「103 年3 月28日」),此有上開案件判決書在卷可佐。

二、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無異,而查,受刑人黃文德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各罪均受有六月以下有期徒刑之宣告,而本院定其應執行之刑雖逾有期徒刑六月,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規定應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蕭淳元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怡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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