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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63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智慧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01 年度偵字第21936 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3 年度執聲沒字第10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仿冒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雙C 交疊」商標之手鍊壹條沒收。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於民國102 年1 月1 日更名,下同)101年度偵字第21936 號被告張智慧違反商標法案件,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 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一年,並已於民國102 年10月11日期滿。
爰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案之仿冒「CHANEL」商標之手鍊一條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規定,是商標法第98條所規定之物即屬專科沒收之物,當可依法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被告張智慧違反商標法一案,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1 年9 月25日以101 年度偵字第21936 號為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為一年,並由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智慧財產分署於101 年10月12日以101 年度上職議字第1143號處分駁回再議確定,嗣已於102 年10月11日期滿乙節,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駁回再議處分書、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各一份在卷可按。
而扣案仿冒瑞士商香奈兒(CHANEL)股份有限公司「雙C交疊」商標之手鍊一條(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年度白保字第2034號),確屬仿冒上開商標之商品,復有鑑定證明書、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查詢表各一份在卷足證,自屬被告違反商標法第97條之罪所販賣之商品,即為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故聲請人聲請單獨將上開物品沒收,經核與前開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張紹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馨尹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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