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更字第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嘉龍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聲字第154號),前經本院於中華民國103年1月24日以103年度聲字第370號裁定後,受刑人不服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03年3月6日以103年度抗字第196號裁定撤銷原裁定發回本院,本院更行裁定如下:
主 文
吳嘉龍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玖月。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嘉龍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
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
又刑法第50條有關數罪併罰要件之規定已於民國102 年1 月23日修正,並自102 年1 月25日起施行。
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
修正後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即增訂第1項但書及第2項之規定;
新法使得易科罰金之罪,不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罰,致不得易科罰金,有利於受刑人,且受刑人並得請求檢察官依新修正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比較新舊法之結果,以新法較有利於受刑人,自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適用修正後新法之規定。
準此,合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其中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始得依第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再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
法院應在法律所定範圍內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自由裁量之外部性界限;
法院裁量時,應考量其所適用之法律目的及法秩序理念者,為自由裁量之內部性界限。
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法院定其應執行刑,固有自由裁量之職權,然仍應受法律內部性界限及外部性界限之拘束。
而數罪併罰案件,由被告上訴或為被告利益上訴者,為貫徹刑事訴訟法第370條前段保護被告之立法意旨,第二審所定之執行刑或另以裁定所定之執行刑,依上開說明,自以不較重於第一審所定之執行刑為宜。
四、查本件受刑人吳嘉龍因犯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惟附表編號1至2之「偵查機關年度案號」均應補充「新北地檢102年度毒偵緝字第102號」;
附表編號4至10之「偵查機關年度案號」均應補充「新北地檢102年度偵字第5824號、第11524號、第11925號、第12110號」、「最後事實審」暨「確定判決」之判決案號均應補充「102 年度易字第1756號」;
附表編號8 之犯罪日期中之「101 年12月25日上午11時至下午3 許期間內某時」應更正為「101 年10月25日上午11時至下午3 時期間內某時」;
附表編號9 之犯罪日期中之「101 年11月11日下午12時至下午3 時許期間內某時」應更正為「101 年11月11日中午12時至下午3 時許期間內某時」) ,並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載之案件,固分屬得易科罰金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惟受刑人就前開數罪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有受刑人出具之103 年1 月6 日定刑聲請切結書1 份在卷可憑,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而審酌附表編號1 至2 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曾經原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 年3 月;
附表編號4 至6 所示之罪( 均不得易科罰金) 所處之刑,則曾經原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 年2 月;
附表編號7 至10( 均得易科罰金)所處之刑,亦曾經原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 年6 月,揆諸上述第三點之說明,本院另以裁定定其本件應執行刑,自不應較重於上述第一審所定之執行刑( 即不應重於1 年3 月、11月、1 年2 月、2 年6 月合計之總刑度5 年10月),故爰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五、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6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陳昭筠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文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6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