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03,訴,136,20140529,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訴字第136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人豪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度偵字第26401 號、第28184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犯罪事實欄關於被告鄭人豪部分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此項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鄭人豪業於民國103 年4 月15日死亡,此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 紙附卷可稽,依前揭條文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景宜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盧軍傑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方鴻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金和國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9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