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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25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鈞灃
選任辯護人 孫治平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胡堅勤
法 官 傅明華
法 官 許博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梁宜庭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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