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03,重訴,5,201405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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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5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潘冠廷
選任辯護人 吳忠德 律師
被 告 潘冠呈
指定辯護人 陳雅萍 律師(義務辯護)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潘冠廷、潘冠呈均自民國壹百零参年伍月貳拾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上列被告2 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以其等均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有期徒刑5 年以上之運輸第一級毒品重罪,並均有逃亡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所定之情形,非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之必要,自民國103 年2 月21日將其收押,茲查被告2 人上開羈押之原因均仍存在,並均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6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樊季康

法 官 連雅婷

法 官 林晏鵬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郁禎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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