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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重附民字第39號
原 告 賴達勝
被 告 林品蓁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 官 俞秀美
法 官 劉芳菁
法 官 謝梨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上逸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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