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03,附民,152,2014052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附民字第152號
原 告 黃郁琇
被 告 張鎮羽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洪珮婷
法 官 陳威憲
法 官 王榆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怡靜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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