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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附民字第155號
原 告 傅仁廷
被 告 宋新同
上列被告因重傷害案件(102 年度訴字第180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9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廖怡貞
法 官 黃沛文
法 官 張景翔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語嫣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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