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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3年度附民字第171號
第178號
第199號
原 告 陳李美麗
李智慧
李尚豪
被 告 李光隆
上列被告因本院102 年度易字第3017號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陳李美麗、李智慧及李尚豪之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李光隆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答辯。
三、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查被告被訴侵占案件,業經本院以102 年度易字第3017號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揆諸上開規定,自應以判決駁回原告提起之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等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連育群
法 官 詹蕙嘉
法 官 周宛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楊喻涵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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