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03,附民,36,201405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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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附民字第36號
原 告 羅千雅
訴訟代理人 黃玥彤律師
被 告 楊芷芸
被 告 江岱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5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高玉舜
法 官 高明德
法 官 陳世旻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逸翔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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