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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附民字第483號
103年度附民字第526號
原 告 陳澤偉
被 告 王高山
上列被告因本院103 年度易字第931 、1588號妨害名譽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上開刑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5 月29日判處有罪,而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彭全曄
法 官 劉思吟
法 官 陳世旻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逸翔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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