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04,交簡附民,130,201508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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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30號
原 告 張卉羚
被 告 丁文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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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吳國清
上列被告等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104 年度交簡字第305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審判長法 官 王屏夏
法 官 胡佩芬
法 官 黃俊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佩樺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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