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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交重附民字第22號
原 告 鄭吳錦蓮
鄭郁欣
鄭郁榮
被 告 梁紋信
永泰洗衣店即林韶毅
上列被告梁紋信因過失致死案件(本院104 年度交訴字第58號),經原告對被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景宜
法 官 黃志中
法 官 宋家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田世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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