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04,交重附民,8,201508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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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交重附民字第8號
原 告 徐文森
徐林靜
徐文慶
徐美月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蕭仁杰律師
被 告 張茂益
明揚通運有限公司
兼上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周銘輝
被 告 世豪通運有限公司
兼上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吳蕙姿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之聖律師
上列被告張茂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對被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景宜
法 官 黃志中
法 官 方鴻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邱雅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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