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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交附民字第139號
原 告 劉錞澤
劉慧雅
劉慧卿
劉崇貴
劉卉穎
陳輝英
被 告 黃廷萬
裕豐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彭仁鈞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本院104 年度交訴字第4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戴嘉清
法 官 陳正偉
法 官 蔡慧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庭瑜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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