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04,原交簡,322,2015081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 年度原交簡字第322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松世豐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湯明純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偵字第13406 號),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裁定不經通常審判程序(本院原受理案號:104 年度原交易字第77號),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松世豐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貳伍毫克以上情形,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按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之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定有明文。

查被告松世豐於警詢、偵查中已自白犯罪(見偵查卷第5頁背面、第35頁背面),且依其他現存之證據,復足認定其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裁定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之。

二、犯罪事實:松世豐前業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而明知飲酒後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詎仍不知悔改,於民國104 年4 月27日晚間10時許起,至翌日(即28日)凌晨3 時許止,在新北市蘆洲區某處公司內飲酒後,先搭乘計程車返回其位於新北市○○區○○街00號4 樓居所休息後,在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仍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狀態下,仍於同日下午1 時許,自上開居所騎乘車牌號碼000-000 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

嗣於同日下午1 時3 分許,行經新北市三重區龍門路與環河北路口前,因不勝酒力、駕駛控制力不佳而不慎自摔倒地,經警據報前往處理,並於同日下午2 時41分許對其施以呼氣酒精濃度測試,結果測得其呼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1.83毫克,始查知上情。

三、本案證據:

(一)被告松世豐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二)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執行交通違規移置保管車輛收據第一聯、車輛詳細資料報表、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現場及車損照片14張。

四、核被告松世豐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情形之公共危險罪。

爰審酌被告前於99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速偵字第6583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99年11月12日至100 年11月11日;

又於緩起訴期間內,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交簡字第220 號判決判處罰金新臺幣(下同)10萬元確定;

嗣上開緩起訴處分經撤銷後,經本院以100年度交簡字第2353號判決判處罰金3 萬元確定,上開2 罪經本院以100 年度聲字第2982號裁定定應執行罰金12萬元,於101 年1 月2 日罰金繳清執行完畢,共2 次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罪前科紀錄,素行不佳,猶不知悔改,明知服用酒類,對意識能力具有不良影響,如酒後駕車,對一般往來之公眾及駕駛人自身皆具有高度危險性,竟一再漠視自身安危,且罔顧公眾安全,於服用酒類後其呼氣酒精濃度達1.83毫克,仍貿然騎乘普通重型機車行駛於道路上,並造成自身受有傷害及車輛損壞,已對其本身以及其他用路人造成危險,侵害道路交通往來之安全,其所犯行為實屬不當,自應受有相當程度之嚴懲非難;

惟考量被告駕駛之動力交通工具類型、駕駛時間之久暫,且所幸並未造成其他用路人之生命、健康受到損害,兼衡被告之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貧寒,犯後坦承犯行,已有悔意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俞伶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劉馥瑄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