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04,原交附民,6,201508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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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原交附民字第6號
原 告 李秀麗
被 告 陳閎邁
訴訟代理人 王敘名律師
被 告 永松美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明華
被 告 高永川
永欣車業有限公司
上一人 之
法定代理人 黃信傑
上列被告永松美有限公司、永欣車業有限公司因被告陳閎邁、高永川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7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俞秀美
法 官 謝梨敏
法 官 劉芳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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