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04,審交附民移調,236,201505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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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審交附民移調字第236號
調 解 筆 錄
原 告 吳博正
訴訟代理人丁美云
被 告 黃宗淳
上列當事人間104年度審交附民移調字第236號因104年度審交易字第488號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104年5月4日下午3時23分在本院調解處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張淑美
書記官 廖貞音
調解委員 蔡進義
朗讀案由
原告訴訟代理人丁美云
被 告 黃宗淳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讓步
法 官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調解方案(附卷)
調解委員
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
法官
原告訴訟代理人丁美云
被 告 黃宗淳
酌定之調解條款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伍拾萬元(不含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金),於民國(下同)104 年6 月10日給付壹拾萬元;

餘額肆拾萬元,應自104 年7 月份起於每月10日前按月給付壹萬元,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以上分期給付,如有一期未按時履行,視為全部到期,均匯入原告指定淡水農會淡水新興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戶名:吳明芳。

二、原告願宥恕被告本件刑事行為,請法官從輕量刑,給予被告給予附條件緩刑之宣告。

三、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四、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原告訴訟代理人丁美云 被 告 黃宗淳 調解委員 蔡進義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九庭
書記官 廖貞音
法 官 張淑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廖貞音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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