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04,審交附民移調,434,201508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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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審交附民移調字第434號
調 解 筆 錄
原 告 高志豪
訴訟代理人高國發
被 告 蘇清華
上列當事人間104年度審交附民移調字第434號因104年度審交易字第1049號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104年8月11日上午9時48分在本院調解處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劉元斐
書記官 陳永訓
調解委員 江銘洛
朗讀案由
原告訴訟代理人 高國發
被 告 蘇清華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讓步
法 官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調解方案(附卷)
調解委員
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
法官
原告訴訟代理人 高國發
被 告 蘇清華
酌定之調解條款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陸萬元( 不含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金) ,於民國104 年8 月11日前給付完畢。

二、原告收到上開給付後撤回本院104 年度審交易字第1049號過失傷害罪刑事告訴。

三、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四、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原告訴訟代理人 高國發 被 告 蘇清華 調解委員 江銘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九庭
書記官 陳永訓
法 官 劉元斐
以上筆錄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永訓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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