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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審交附民移調字第445號
調 解 筆 錄
原 告 張忠山
原 告 許雅鈴
原 告 潘盈真
被 告 李逢銘
上列當事人間104年度審交附民移調字第445號因104年度審交易字第1073號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104年8月17日中午12時45分在本院調解處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張淑美
書記官 廖貞音
調解委員 游惠美
朗讀案由
原 告 張忠山
原 告 許雅鈴
原 告 潘盈真
被 告 李逢銘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讓步
法 官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調解方案(附卷)
調解委員
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
法官
原 告 張忠山
原 告 許雅鈴
原 告 潘盈真
被 告 李逢銘
酌定之調解條款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張忠山、許雅鈴新台幣(下同)參萬貳仟元,於民國104 年8 月17日當庭現金給付完畢,經原告點收無誤,不另給據。
二、被告願給付原告潘盈真新台幣參萬貳仟元,於民國104 年8月17日當庭現金給付完畢,經原告點收無誤,不另給據。
三、原告潘盈真撤回本院104年度審交易字第1073號過失傷害罪刑事告訴。
四、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五、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原告兼訴訟代理人 張忠山 原告 潘盈真 被告 李逢銘 調解委員 游惠美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九庭
書記官 廖貞音
法 官 張淑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廖貞音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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