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04,審交附民移調,463,201508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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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審交附民移調字第463號
調 解 筆 錄
原 告 楊明得
被 告 王聖堯
上列當事人間104年度審交附民移調字第463號因104年度審交易字第1118號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104年8月25日上午9時24分在本院調解處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劉元斐
書記官 陳永訓
調解委員 莊文堅
朗讀案由
原 告 楊明得
被 告 王聖堯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讓步
法 官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調解方案(附卷)
調解委員
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
法官
原 告 楊明得
被 告 王聖堯
酌定之調解條款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萬元( 含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金),於民國104年9月25日前給付完畢,匯入原告指定帳戶:合作金庫三峽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戶名:楊明得。

二、原告願撤回本院104 年度審交易字第1118號過失傷害罪刑事告訴。

三、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四、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原 告 楊明得 被 告 王聖堯 調解委員 莊文堅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九庭
書記官 陳永訓
法 官 劉元斐
以上筆錄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永訓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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