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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審簡附民字第2號
原 告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康柏德
訴訟代理人 簡任谷
被 告 李志漢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04年度審簡字第26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藍海凝
法 官 張淑美
法 官 劉正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羽誠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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