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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審訴字第406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承澔
吳靜怡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陳金漢律師
本件被告吳承澔、吳靜怡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2 人就偽造文書部分犯行均自白犯罪,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規定,本院認為就該部分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吳承澔所涉傷害罪嫌,業經告訴人甘逸章撤回告訴,由本院另為不受理判決),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元斐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依婷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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