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04,審訴,491,20150811,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審訴字第49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明典
上列上訴人因搶奪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4 年6 月26日第一審判決(104 年度審訴字第491 號) ,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即104 年8 月3 日前)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法 官 藍海凝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莉涵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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