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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審附民字第433號
原 告 江美慧
被 告 劉俊麟
上列被告因侵占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4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元斐
法 官 顏妃琇
法 官 王唯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永訓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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