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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審附民字第543號
原 告 日順瓦斯爐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恒宇
被 告 賴川正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本院104 年度審易字第239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原告請求損害賠償,,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元斐
法 官 顏妃琇
法 官 趙伯雄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曾靜芝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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