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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易緝字第113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抗 告 人
即 被 告 MASON KIM
上列抗告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於民國104 年4 月2 日以103 年度易字第1610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即被告MASON KIM 因在監執行,沒有收到通知,並不知道要開庭。
本院裁定沒入具保人MICHELEELEE 繳納之保證金,於法不合,爰提起抗告,請求撤銷原裁定等語。
二、按原審法院認為抗告有理由者,應更正其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
次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
不繳納者,強制執行;
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同法第118條第1項規定甚明。
查具保人因被告違反竊盜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5 仟元,於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
而被告前經本院合法傳喚,並通知具保人督促被告到庭應訊,被告未遵期到庭,復經本院拘提無著,此有本院送達證書6 份、本院拘票暨報告書5 份、護照號碼000000000 號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 份等附卷可稽。
本院遂於104 年4 月2 日以103 年度易字第1610號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惟被告MASON KIM 於裁定前已變更護照號碼為000000000 號,並於104 年1月2 日入監服刑,此有被告MASON KIM 護照號碼000000000號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考,是被告於本院沒入保證金裁定時,其逃匿事實不復存在,自不得將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逕予沒入。
被告前開抗告,為有理由,應由本院撤銷原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陳威帆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詩雅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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