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04,易,1133,201508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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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易字第1133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正賢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王正賢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筑婷

法 官 翁偉玲

法 官 洪振峰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君縈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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