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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易字第18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智勇
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4 年4 月22日第一審判決,而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張紹省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馨尹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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