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易字第313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崑陵
許志隆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賴崑陵、許志隆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2 人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2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筑婷
法 官 翁偉玲
法 官 洪振峰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君縈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4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