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04,易,386,201508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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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易字第386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延煜
上列被告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調偵字第692 、693 、69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改定宣判期日於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二十五日下午五時於本院第六法庭宣判。

理 由本件被告鄭延煜被訴妨害名譽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8 月7 日辯論終結並定於同年月31日下午5 時宣判,惟被告鄭延煜起訴犯行部分,係與同案被告邱姿雯於網頁對話而涉及侮辱告訴人徐彩恩,此部分對話亦屬同案被告邱姿雯遭起訴事實,而同案被告邱姿雯已經本院於同年月28日辯論終結並定於同年9 月25日下午5 時宣判,是就被告2 人此部分起訴事實部分,宜同時宣判為宜,爰參照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1 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臨時提案第2 號決議要旨,就本院前就審結之被告鄭延煜部分所定之宣判期日,裁定變更宣判期日於同案被告邱姿雯部分所定之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世旻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逸翔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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